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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红十字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发挥志愿者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的身份优势,进一步规范九江市红十字无偿献血、捐献干细胞志愿服务队(以下简称:本队)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和规章,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队由九江市红十字会批准成立并命名,是市红十字会和市中心血站直接领导和管理的非注册法人的公益性人道主义志愿者工作组织,是由多次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和热心捐血献髓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组成。
第三条 本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运作”的管理模式,围绕无偿献血、捐造血干细胞宣传、服务、引导、招募、培训等活动内容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致力于在全市推广志愿服务精神,为献血者提供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全市精神文明程度。
第四条 本队与九江市红十字合署办公。市红十字会应为服务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可供接待、对外联系、接受查询、咨询、志愿者领取任务、存放资料以及服务队日常管理的场所;本队应与市中心血站协调整合各献血场地用于志愿服务。
第五条 本队的资金主要来源有:市红十字会和市中心血站共同出资。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六条 承认本管理办法的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及热心捐血献髓事业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志愿者需注册。志愿者注册是指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九江市红十字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队注册志愿者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并按计划接受初级培训注册的队员。
第七条 志愿者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多次献血或捐献造血干细胞留样及热心捐血事业,并为其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具有完全法人行为及相应民事能力者;
(三)遵守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热爱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事业;
(四)自愿无偿付出个人资源,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无偿献血志愿者招募等人道主义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及退出自由;
(二)有权参加本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及培训交流;
(三)有权对本队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有权参加本队内部的选举或被选举。
第九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本队的各种管理办法、规范、制度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队组织或提倡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三)宣传红十字会及本队的宗旨,维护志愿者及本队的形象及声誉,以实际行动为促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认真学习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及红十字运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服务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在率先进行定期献血的基础上,积极传播献血救人,无损健康、奉献社会的切身感受和“我献血、我健康、我快乐”,将安全优质的血液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患者的理念,动员更多的健康适龄者献血捐髓;
(六)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及红十字运动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
(七)不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到服务对象的隐私时,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八)在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必须穿统一的志愿者服或按要求着装,佩戴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顾全大局、注意个人及群体形象、维护自身安全。
第十条 志愿者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欲离队,应写书面离队申请,由其本人递交或请他人转交到本队办公室。本队办公室接到离队申请后,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研究,并于收到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办理有关手续及备案。在受理申请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本队设队长、组长、秘书组、培训组和区域分队等。
第十三条 队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考评:
(一)本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若干人;各分队设队长1名,分队副队长若干名;联络员若干名;
(二)本队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队长由主管部门直接选聘或理事会选举;
(四)副队长、分队长、分队副队长等职务,采取自荐、推荐和竞选的方式产生。副队长报主管部门审批聘任,分队长、分队副队长由服务队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管理人员考评:本队每年对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民主考评。考评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层次。
1、考评标准:
(1)优秀:当年被评为优秀志愿者标准,并且获得80%以上优秀票者;
(2)称职:优秀票和称职票达80%以上者;
(3)基本称职: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票达80%以上者;
(4)不称职:不称职票在60%以上者。
2、考评方法:由本队办公室组织志愿者代表,对管理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考评。
3、考评结果作为队管理人员换届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授予荣誉:对卸任或辞职的队管理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酌情授予顾问、荣誉顾问、荣誉队长和荣誉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逐级备案。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特长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形式。一般情况下,每位管理人员每月应参加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活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定点服务。指利用业余时间到献血点或指定地点参加志愿服务等。
(二)社会服务。指在社会活动中利用各种机会,传播适量献血无损身体的切身感受和健康理念,唤起更多健康适龄者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策划并组织宣传活动;在单位或社区及组织集体献血等;
第十五条 志愿者到献血点进行志愿服务时,原则上是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报服务组或办公室进行排班备案,或由服务组按需求征询志愿者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五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培训分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和研究讨论、参观交流等形式进行。通过培训,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志愿者注册或到献血点参加志愿服务前,必需接受至少一次集中授课形式的初级培训和一个工作日以上的现场实习。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包括志愿者的社会服务、到献血点服务和集体活动等。
(一)在社会服务的时间记录程序:当服务结束时,由服务场所的负责人或同行的本队骨干队员负责分别在《志愿者服务时间记录登记簿》上记录并签字。由参加此次活动的志愿者专人负责将《志愿者服务时间记录登记簿》交办公室统计存档;
(二)志愿者在献血点服务时的时间记录程序:服务前先向服务场所负责人报到,服务结束时由服务场所的负责人分别在《志愿者服务时间记录登记簿》上记录并签字;
(三)志愿者服务时间每年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交办公室存档,作为志愿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累计时间是晋升星级和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各分队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队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队办公室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将有价值的统计、考核和总结资料整理存档。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队对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服务中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以授星和评优等方式报市红十字会进行表彰。对达到上级各种奖项标准者,逐级申报表彰奖励。
授星和评优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表现优异的离队注册志愿者,酌情授予荣誉队员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有违法倾向或损害志愿者及本队形象的行为,本队给予警告和帮助教育;情节严重的,本队将取消其服务资格,注销其注册志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市红十字会审核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暂行管理办法于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作废。
九江市红十字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队
2017年1月9日




